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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学 历 |
小学一级任职时间 |
学历
资历 |
1956年12月31日 后 |
大 专 |
5年( 03年1月1日 前) |
本 科 |
3年( 05年1月1日 前) |
1956年12月31日 前 |
中 师 |
5年( 03年1月1日 前) |
高中( 80年1月1日前 )( 96年1月1日前 教育学、心理学省统考合格) |
6年( 02年1月1日 前) |
其他( 96年1月1日前 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) |
6年( 02年1月1日 前) |
水 平 、 实 绩 ( 任 现 职 期 间 ) |
教
育 |
同时符合下列各条:
1.从教以后担任班主任、少先队辅导员、课外兴趣小组指导教师4年及以上(任现职以来不少于2年),或本人已担任年级组长、教研组长及以上领导工作2年以上。
2.所指导的学生在辖市(区)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竞赛、活动中获奖;或所带班级(团队)、课外兴趣小组获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;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;或在转化后进生方面有显著成效;或在学生工作方面形成特色。
3.所在校师德考评等第为优。
4.所教班学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较高。 |
教
学 |
同时符合下列各条:
1.担任过申报学科3年,从事某一学段循环教学工作,或语数英三科教师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。
2.周工作量:(1)语数包班1班;(2)语文2班或1班但总课时16节(毕业班14节);(3)数学3班或1-2班但总课时16节(毕业班14节);(3)英语4班或1-3班但总课时16节(毕业班14节);(4)其它学科总课时20节;(5)校长、副校长、中层干部任课时数应分别不低于教师的1/4、1/3、1/2,其他人员要符合相关规定。
3.在中心幼儿园及以上范围上过公开课不少于3次;或在评优课、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辖市(区)一、二等奖,市一、二、三等奖;或已评为辖市(区)及以上骨干教师。
4.教育理论考试成绩较好。
5.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数。
6.所在校教学质量综合考评获良及其以上等第。 |
教科研 |
市级教科研水平测试获良好以上等第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1、担任校级课题研究组长,撰写研究报告并经鉴定结题;或担任辖市(区)及以上课题研究组成员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,有过阶段研究小结并有鉴定意见或正式发表。
2、发表教育教学论文:辖市(区)有关刊物上不少于3篇;或市级刊物上不少于2篇;或省级及以上刊物上不少于1篇;或市二等奖以上论文2篇;或市二等奖以上论文1篇,辖市(区)二等奖以上论文2篇。
3.参考条件:(1)2篇本人撰写的教学案例;(2)能根据课程改革和学校需要,积极参与开发校本课程一门,指导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。 |
指导 |
1、有师徒合同或其它形式能反映指导过程的详实材料,所指导教师在有关教育教学研究、评比、竞赛中获辖市(区)及以上表彰奖励。
2、在乡及以上范围作过教材分析、专题评课或教育教学讲座。 |
一票否决 |
受过党纪、政纪处分或查有实据有体罚、侮辱学生的行为或年度考核不合格;查有实据有以盈利为目的搞有偿家教的行为或有向家长推销物品、索要钱物的行为;查有实据有伪造学历资历、业绩成果得奖等弄虚作假的行为。 |
备注 |
1、对长期在艰苦的偏远乡村工作的教师,在“教科研”、“指导”及“教学”第3条方面的条件可适当降低。
2、如无青年教师可指导,则须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说明原因,可不做指导青年教师材料,但评审时须提高相关条件标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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